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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30万】佛山市顺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的通知 17Nov

【奖30万】佛山市顺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的通知

  近日,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发布《佛山市顺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对符合条件的2020-2022年期间新升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扶持奖励资金3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5万元,第二年仍在名录库的再奖励15万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提升我区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一步增强我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2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扶持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制订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资金发放,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会相关单位负责全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镇街相关单位开展企业申请材料的核准上报及日常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采用扶持奖励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扶持对象的注册地应在佛山市顺德区,并且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2020-2022年期间新升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扶持奖励资金3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5万元,第二年仍在名录库的再奖励15万元。

  (一)本办法所称新升规工业企业,指的是工业企业自2020年(含2020年)以来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二)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三)名录库内非工业企业因主营业务改变转为工业企业的,视同首次进入名录库,未享受过以往我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政策的,可享受本办法有关扶持政策。

  (四)从市外搬迁到我区,且在我区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并已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搬迁到我区当年升规入库的工业企业),未享受过以往我区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政策的,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扶持奖励资格核定程序

  第十条  扶持奖励资格核定申请

  (一)区经济促进局发布资格核定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企业自愿开展资格核定工作。

  (二)企业完成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注册。

  (三)企业根据资格核定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到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包括:

  1.资格核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要求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资格核定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后汇总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完善材料;资格初审不通过的、逾期提交资格核定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一)区经济促进局会相关单位对企业资格核定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二)根据审核结果,区经济促进局将通过资格核定的企业名单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三)区经济促进局发文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按照政府补助(扶持)直达企业个人改革的相关要求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经济促进局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和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一)扶持办法。

  (二)资金拟扶持的企业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利用虚假资料通过资格核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追缴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区统计部门的数据采集填报工作,提供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反馈企业经营情况。同时,自觉接受区经济促进局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资格核查、审核、公示及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顺德区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顺经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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