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1、专利申请向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2、申请文件以邮寄方式递交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若信封上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可以专利局收件日为申请日);
3、申请文件属于分案申请的,每一份分案申请都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
分案申请,是将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分案,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专利法》实行的是“一件申请一项发明的原则”,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则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当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申请单一性”的原则时,就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申请分案。
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则从申请日算起,专利权自申请日起受保护,专利权所需缴纳的年费也从申请日算起与缴纳。
确定申请日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作为专利权期限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期限的起算点,维护应当享有的权益;另外,还可以作为衡量申请先后的标准,并确定信用性的时间标准,确定现有技术和外观设计的时间标准等。
专利公开日,是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中特有的一部分,其主要表示在该日期当天专利可公开面向大众,但不能代表公众可随意使用此专利。公开后的专利申请则处于临时保护期,一旦出现了“侵权”行为,则可按照专利法相关法规处理。
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专利授权日即为专利被授权的日期,即实质审查结束、专利局办法授权通知书、专利权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的日子。
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专利的公开日与授权日是同一日,即两项专利权的授权以公告日起生效。
优先权日,是对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期。优先权可分为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
外国优先权,指专利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在某一缔约国提出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为第二个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期。当提出这一项申请的日期要求,则称为优先权日。
本国优先权,指申请人自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则可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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