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该规定并没有对于“图片或照片”的种类及其权利保护范围中的地位予以明确规定。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保护的是具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产品是不同类也不相近类的话,则既使外观设计一样,也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第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的设计内容;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不容易看见或看不见的,或是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第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专利的简要说明中声明,同时还应当提交含有色彩的图片或者照片。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判定侵权中,将该外观设计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二、如何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
1、如果所要申请的专利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距甚远,就可尽量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写得宽一些。反之,如果与最接近得现有技术比较接近,就应该将其保护范围写的窄一些,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此则可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批进程。
2、一般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应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列出为解决此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尽可能用上位概念或并列概括的方式加以概括,以使其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
3、将专利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二者组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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