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申请的条件
专利申请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国家专利部门将审核预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积极条件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
新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或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个人或单位就同样的实用新型或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日之前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相较于现有技术,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与进步,该发明有显著进步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或发明能使用或制造,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在新颖性方面同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相同,在创造性方面只要求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基于性质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要求具有实用性,而是要求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较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消极条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授予下列对象专利权,即不得提起申请: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其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
专利申请的原则
1.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就是“国内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外国首次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在中国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外国首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外国可以享有优先权,即“外国优先权”。
2.先申请原则
同一项发明创造通常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申请人。如果恰好是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是共同申请,还可以转让给其中一方。协商不成的,不予批准,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使之成为免费的公共技术。
3.主题单一性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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